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专利,如何认定侵权
A公司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原告拥有“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无锡B公司、C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西古公司使用无锡B公司、C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无锡B公司、C公司销毁侵权设备、模具和侵权产品;无锡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后变更为3000万元;西古公司在使用侵权产品盈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无锡B公司辩称,答辩人并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原告的专利缺乏创造性,应当中止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C公司辩称,答辩人仅销售无锡B公司生产的产品。其余理由与无锡B公司的答辩理由相同。西古公司辩称,答辩人购买产品仅仅是使用,并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和其工艺步骤看,权利要求1所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在复合带塑料膜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的粗糙面。从无锡B公司的工艺步骤看,其目的也是为了在复合带塑料膜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的粗糙面。无锡B公司为专家组提供的生产现场的线速度是8m/min,温度为184℃,该技术特征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但经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无锡B公司《流延复合铝带生产工艺流程单》上记载的产品自检合格,生产复合带的线速度为29m/min,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生产线的线速度与后处理温度有密切联系,线速度提高,其后处理温度也要相应提高。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充分,依法予以采信。无锡B公司、C公司、西古公司生产、销售、使用的“铝塑复合带”的制备方法与争讼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三个步骤即(1)、(5)、(6)相同;其余三个步骤(2)、(3)、(4)的文字表述虽与A公司相对应的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不同,但二者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实现的基本功能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无锡B公司生产的“铝塑复合带”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与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具有等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了争讼之专利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该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凡是记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但是,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并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额外获得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否则,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因此不当获得了权利要求本不应该涵盖的保护范围。当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技术方案中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的结合方式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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