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涉案专利要求书,是否在专利保护范围
徐某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涉案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污水处理装置可以通过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其说明书附图说明进行理解。“工业污水处理装置”与“污水处理装置”不是指同一污水处理装置,前者是处理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后者是涉案专利申请中新的污水处理装置,是指在“一级处理系统”、“二级处理系统”、“三级处理系统”、“四级处理系统”的污水处理装置。徐某在提出专利复审申请期间,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驳回徐某的专利申请是因其不具备从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其判断方法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决定。综上,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903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尽管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工业污水处理装置”属于水处理系统的一部分,但是没有限定“工业污水处理装置”与“污水处理装置”的关系,并且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关于“污水处理装置”的解释或限定,因此上述两处记载中的“工业污水处理装置”与“污水处理装置”的关系不清楚,使得冷却循环水配水装置和化学水处理装置与“工业污水处理装置”连接还是与“污水处理装置”连接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1中上述两装置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徐某关于其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清楚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本案中,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徐某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特别指出其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徐某再次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从徐某修改后的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看,其第9段第23行记载了“冷却循环水配水装置、化学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依次相互连接”,而权利要求1第2段第10-11行记载了“冷却循环水配水装置,化学水处理装置,工业污水处理装置与污水处理装置的出水管依次连接”,即第2段比第9段记载的装置中多出一个“工业污水处理装置”。应当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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