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专利问题,拔打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专利律师  >  专利案例  >  擅自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擅自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494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擅自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范某诉称:范某为“棘齿防盗螺栓及紧固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520068682.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A公司承建的营城子到梅河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工程01标段施工过程中,B公司擅自向A公司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其因侵犯专利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47360元人民币;3.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供货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格、数量向A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A公司在营梅高速公路交通工程01标段工程中使用了B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将B公司按照《供货合同》销售给A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法院认为:通过当庭的比对和认定,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本案中,根据范某和设计院的陈述,范某确实曾向设计院提供涉案专利图纸进行推广,设计院也是在范某所提供图纸的基础上作了《供货合同》所附图纸的设计,但由于设计院本身并不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范某也未与设计院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未要求或者主张支付使用费,设计院甚至主张范某从未告知涉及专利技术,因此从范某的上述推广行为中并不能得出范某许可设计院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更无法得出范某许可设计方案的具体实施者A公司、B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意思表示。范某和设计院均认为范某的本意是希望设计院将其专利技术纳入到设计方案中,然后通过设计方案具体实施者购买其专利产品或者依法获得其实施许可而获利。设计方案的实施者A公司、B公司等仍需从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主体处购买专利产品,或者依法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将范某向设计院提供专利图纸的行为认定为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利相关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资深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专利律师推荐

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专利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专利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专利法律咨询服务。

专利案例相关合同

法邦专利律师为您提供各种专利纠纷案例、专利无效案例、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专利权属纠纷案例、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例、假冒专利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专利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专利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