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发明技术专利之间的等同特征
A公司于1998年1月2 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专利,2001年5月2 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98104967. 2。该专利权至今有效。A公司于2008年2 月在互联网上看到B公司在广州进行生物岛至大学城隧道工程施工。该隧道全长1 338米,其中过江沉管段全长214米,工程总投资约5 亿元。该工程施丁.采用“轴线干坞法”,其中包括:江底挖沟— 相当于挖铺管沟;开挖基坑建坞一相当于开挖水塘;坞内预制管段,制成管段两端封口;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借助水的浮力把管段迁移至江面,管段内充水使之沉于江底,在江底形成连接的管道;拆除管段两端拦水墙,运出管外。B公司的施工方法与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等同,落人了A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广州市第三条过江沉管隧道” -生物岛至大学城隧道工程施工。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是涉案“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本案中,根据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其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包括(1〉开挖铺管沟;(2 ) 在铺管沟一端处开挖一水塘贯穿于铺管沟;(3 ) 灌水,使水塘和铺管沟内存有积水;(4 ) 在每根水管两端口内砌好拦水墙;(5) 将水管移人水塘浮于水面,借助水的浮力把水管依次逐根迁移人铺管沟,再将水管相互对接并顶紧,形成管道;(6 ) 从管道端部开始继而进人管内逐一拆除管内拦水墙,并将拆F碎物运出管外等六个步骤。另外,根据A公司专利说明书,该发明适用于输水及排污工程,能够解决现有技术(采用吊车将管子逐根吊人铺管沟内对接)存在的工程量大、费用高、T 期长、管道接口多而返修景较大等技术问题,实现节省大量劳动力和运输作业量、节省费用、缩短T期、方便对接、防漏、少返修等有益效果。被控侵权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T..T.法” 是一种过江隧道施工方法,根据其总体施T.顺序图,有“水中段基槽浚挖”、“干坞基坑开挖”、“管段预制及端封门施丁”、“坞内灌水使管段浮起”、“管段浮运、沉放、对接” 以及“管内工程施工” 等六个步骤。综上,被控侵权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T.T法”与A公司发明专利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A公司主张两者构成等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B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的问题,由于B公司使用的方法与A公司发明专利完全不同,本院对此不再审査。
律师说法: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本案中涉案专利两者适用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种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适用于输水及排污工程;后者是一种过江隧道施工方法,适用于交通工程。两者的施工步骤完全不同。前者只有六个步骤,而后者根据其总体施TJ頓序图,除被控侵权的六个步骤外,还包括施T.准备、接口段围护结构及防渗墙施T.、护岸连续墙及锚索施T.、干坞及岸上段钻孔灌注桩和抗拔桩施工、二次围堰施工、沉管段基槽水下回填提岸恢复、岸上段主体结构施「.、附属丁程及岸上段回填施工等诸多步骤。而且,后者被控侵权的六个步骤次序也与前者六个步骤的次序有所不同。如前者是先开挖铺管沟,然后在铺管沟一端开挖水塘。而根据后者总体施工顺序图,后者“水中段基槽竣挖” 与“干坞基坑开挖”两个步骤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甚至可以同时进行。再如前者的水管是在移人铺管沟后才对接,但后者E2和E3管段是要在干坞内先行对接后才一并浮运沉放。两者对应步骤之间的具体施T 内容完全不同。如将前者开挖铺管沟与后者“水中段基槽浚挖”相比,前者是在陆地进行,后者则是在江底进行。而且,后者开挖采用平面上分段分区、立面上分层的开挖方法;挖泥时遵循“先边坡后基槽” 的原则;开挖过程中对开挖质量及时进行检验;基坑挖好后,通过基坑内逐层抛填碎石,在抛填底部2. 5 米范围的碎石时应同时灌注水泥砂浆,以填充碎石间的空隙. 待顶部一米碎石抛填结束后,采用水面船舶下重锤进行夯实;还要求潜水员进行水下配合。后者基槽的开挖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前者铺管沟的开挖相比,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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