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窃取他人的专利信息,是否侵犯专利权
A公司称:B公司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B公司称: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A公司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A公司专利的侵权。A公司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A公司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A公司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A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A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入B公司B公司对A公司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B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其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重要部位。B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热开水瓶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对比,其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瓶盖、瓶体的正面形状、瓶体装饰图上和储水瓶前部“头盔”弧面两侧的对称部位有所不同,但这都属于局部的、次要部位的差异,且给人的视觉差别并不显著。对两个产品的重要部位进行对比和整体观察,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应该被认定为相近似,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电热开水瓶构成对A公司专利的侵权。
律师说法:窃取专利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多年来,这些经营信息给A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经营信息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A公司虽然将自己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B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公司经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公司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反与A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其掌握的A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B公司。B公司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销售活动,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正是反不正不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B公司对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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