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张某称:我于1991年6月21日调入化工院,从事二苯甲酮研究工作。1992年2月,在化工院试验工厂发现此地有邻异丙酚废液,遂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双异丙酚研究,试验结果基本完成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我于1992年5月29日,向化工院填报“新型全麻诱导剂——双异丙酚”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开展试验工作,这实际是重复性试验,是对“双异丙酚”提供药理和临床所需样品,是开发麻醉剂二类新药,化工院从未向我交付过研制“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的任务,专利申请号94113182.3技术系非职务发明。化工院对本人实施打击迫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申请号为94113182.3的“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专利申请权归本人所有;(2)追究化工院有关领导侵犯我专利申请权的合法权益及其工作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属于职务发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化工院为开发该课题成果,于1992年7月开始与湖南制药厂合作,拟在二异丙酚的基础上开发二类新药“二异丙酚静脉注射剂”,由于湖南制药厂人员、资金等问题,致使该合作项目进展缓慢以至中断。张某于1993年2月向所在研究室交出课题研究资料,参加其他项目研究。由于化工院人事方面原因,张某于1994年5月被化工院作为无课题人员通知下岗。1994年12月17日,张某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4113182.3。该专利申请于1995年9月27日公开。张某申请专利的主要技术方案是:在配置高效精馏柱的烧瓶中投入邻异丙酚残液,在烧瓶内充氮,加热升温,再用真空泵抽负压形成真空,全回流10分钟~30分钟,馏出温度为98℃~156℃,再用收集瓶收集2.6—二异丙酚。化工院发现后遂向湖南省专利局提出调处请求。湖南省专利局作出调处处理决定,认定94113182.3发明专利申请权人为化工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专利申请号为94113182.3,名称为“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人为湖南省化工研究院。湖南化工研究院在获得申请人身份后,应支付张某申请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等费用计1 630元。张某享有在该发明技术上署发明人姓名的权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专利的权属
张某调入化工院后,被安排在精细化工室二苯甲酮课题组,其初始工作之责任范围是二苯甲酮研究。1992年5月29日,张某被安排为“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了麻醉剂项目的科研工作到1993年。在此期间,张某的工作责任范围应包括开发和完成“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的课题任务。张某提出“自1991年至下岗待业期间本职工作为研究二苯甲酮而不是二异丙酚”的理由不能成立。“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课题研究工作包括“二异丙酚的分离提取”和“制取样品供药理和临床研究”两项内容,其二异丙酚提取的原料来源、附加剂选用、温度调控及精馏回流等方法系实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相辅相成,张某提出“二异丙酚的开发与化工院无关,其方法研究化工院从未下达课题任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于1992年5月前虽已开始了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实验,但其在向化工院申报课题中已作为拟采用的技术路线,接受了化工院下达的“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研究任务,故前期研究工作应是“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项目的探索性工作,是该项目的一部分,所以张某对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项目的研究系职务行为,其研究成果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张某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二异丙酚”技术(专利申请号为94113182.3),与其担任的化工院下达的“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课题内容相比较,技术参数及技术条件基本一致。张某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其行为损害了化工院的合法权益。张某作为该项目研究人员,应当享有署发明人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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