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范围
李某称:李某持有涉案发明专利的有效专利证书,2008年8月8日,发现A公司正在使用一台立式燃气煅烧炉煅白云石。该煅烧炉炉体高10~ 15米,煅烧炉的外廓形状是圆体,内腔具有筒形煅烧室,向煅烧炉内供煤气的燃烧室在煅烧炉体地面3米以上的位置,矿石加料口在煅烧炉顶部,一个落料漏斗在煅烧炉的底部。上述煅烧炉的形状结构特征,全部落入李某发明的立式燃气煅烧炉的权利要求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2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于2008年6月25日依法获得专利号为 ZL02102956.3的源头消除污染的热态脱硫的净化加热炉发明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李某ZL02102956.3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共有10项,其中权利要求1是净化加热炉整体的权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5是立式燃气煅烧炉的权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煅烧炉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李某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A公司未侵犯李某的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适用侵权行为判定的原则
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应当仅限一项发明,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提出。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共同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将被控侵权煅烧炉技术特征与涉案立式燃气煅烧炉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比,从被控侵权煅烧炉功能角度出发,A公司的煅烧炉是用于冶炼金属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该反应中并不需要脱硫这一过程,所以该煅烧炉与权利要求5记载的“单体脱硫部件”所要达到的目标完全不一致,不存在等同的关系。虽然李某的说明书第13页下数第一行记载了“碱性材料的煅烧室是一个脱硫净化器”,说明书第14页第四段记载了“脱硫净化器在烟道的入火口处,是一个石灰石煅烧室”,但是李某对此并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故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被控侵权煅烧炉外廊形状是圆锥体而不是圆体,也不具有筒形状的煅烧室,故上述技术特征也未落入李某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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