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拒付技术转让费是否构成转让合同违约
A公司称,他在1988年8月21日经第三人协调,与B公司签订了“万向式液压千斤顶”项目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有关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全部交给B公司,并积极地为B公司提供该项技术的咨询解答,B公司也根据A公司转让的技术资料试制成功并准备批量生产。但B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转让费,经A公司和第三人多次催促,仅付给A公司3000元,此后B公司一直不肯支付转让费。A公司多次要求第三人出面调解处理未果。特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转让费10.2万元给A公司,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科技的应用和推广”,“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5年1月10日发布)第一条第二款“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受让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人订立书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付专利使用费”,原、B公司和第三人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签订“万向式液压千斤顶”项目的技术转让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义务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技术合同法》第十二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万向式液压千斤顶”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原、B公司及第三人应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已向B公司提供了有关的技术资料,B公司已能按该资料试制出了产品,因此A公司是已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应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即要求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转让费给A公司,属违约行为。B公司以产品成本大,无法批量生产,A公司又不给予必要技术指导为拒付转让费给A公司的理由。但根据国家科委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中“……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成果或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另一方实施技术的经济效益和风险不承担责任。因为后者与投资、设备和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B公司拒付技术转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其不履行“万向式液压千斤顶”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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