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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是否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是否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B公司称:A厂生产和销售的正大牌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以下简称二次净化器),其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B公司所有并许可给成都科成环境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有偿使用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请求判令A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由于侵权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成都晚报》上公开向B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A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虽是使用了赖禹取得的“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但因其生产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与B公司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和“室内空气净化器”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等同,即以等同的方式落入了“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保护范围之中。A厂生产“二次净化器”所使用的叶轮,因与B公司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故以相同的方式落入了“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轮”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A厂明知该叶轮是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专用产品,其技术方案与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对A厂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二次净化器”是否侵犯“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问题。被上诉人化研所“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的权利要求书经过修改后,虽然其保护范围缩小,但在对叶轮实物证据的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厂生产并出售给科成公司的金属件风机中的叶轮,与以后的塑料叶轮技术参数相同。双方还认可,A厂用于“二次净化器”上的塑料叶轮,其技术参数与化研所经过修改后的叶轮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参数基本一致。故A厂在其产品中使用的叶轮技术,落入了化研所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对此,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也作出认定。A厂称其生产金属叶轮的技术,是于从陕西眉县合法获取的。故A厂以其具有先用权抗辩化研所的专利权,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是否可以认定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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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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