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产品特征相同,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胡某称,其发明专利“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获得授权后,A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药品,C公司销售了A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经对比,两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上述冻干粉针剂与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侵权产品;A公司、C公司赔偿胡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容看,涉案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1.注射用针剂的样态为冻干粉;2.该针剂是一种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3.该针剂组分中的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的重量比为100毫克比32毫克。被诉侵权产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同样为注射用针剂,性状为白色或类白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冻干粉的主要成分为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规格为三磷酸腺苷二钠100毫克、氯化镁32毫克。这些特征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C公司销售的产品说明书中出现的辅料碳酸氢钠和精氨酸的成分记载,法院注意到,该描述未明确出现在“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药品的审批文件以及呈报的说明书中,因此,上市销售的产品的成分中是否含有该辅料,C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进一步证实。即使被诉侵权产品含有上述成分,但正如其说明书所表述的仅仅为辅料,而非主要成分,不影响该针剂中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组分构成和重量比,与胡某的涉案专利产品仍为同一产品。故被告以其产品中辅料的存在抗辩不侵权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产品中辅料的存在不侵权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及其解释规则,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审查指南》之中。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第3.2.1节的规定,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权利要求,常用措词有“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封闭式权利要求,常用措词有“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关于上述内容,1993年版《审查指南》亦作基本相同之规定。2006年修订《审查指南》时,删除了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与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关的规定,并将原来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几种表达方式归入到开放式权利要求中,但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规定未作修改;在适用于所有发明创造领域的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同时增加了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规定,其中,对于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典型限定方式及其解释规则,《审查指南》的规定是一以贯之的。《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既不存在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情形,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此外,通过长期的专利法实践,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和解释规则业已为业界认识和接受。
以上就是关于产品特征相同,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