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如何界定
邱某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05年10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邱某专利的产品。2.销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及库存产品。3.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对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l0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在《广州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邱某是名称为杯(7745)、专利号为ZL200430110440.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所以,邱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界定为:从主视图看,是一个圆柱形的杯体,杯体上有图案,该图案像一个菠萝的上部,包括菠萝体和菠萝叶;菠萝体由两个相连的三角形构成,三角形内是许多小方块突起;菠萝叶由向杯口方向伸展的五条叶状凸起构成。后视图同主视图。从右视图可以看到菠萝图案的侧面。左视图同右视图。从仰视图可以看到菊花花瓣图案。从俯视图可以看到杯底的菊花图案,以及杯体的菠萝图案投影。将法院保全的被控侵权杯子与邱某专利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杯子进行比对,两者显然相同。所以,被控侵权杯子落入邱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杯子在A公司住所提取的,其属于A公司产品型号为TJWll2-6F1089JA的礼盒套装杯系列。由于A公司有加工、制造、批发、零售玻璃制品的经营范围,因此推定A公司生产、销售了该被控侵权杯子。A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邱某专利产品,业已构成侵权。A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杯子是在邱某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客户留下的样品,其网页上的产品型号为TJWll2-6F1089JA的礼盒套装杯系列的展示图片也是在邱某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申请并登记的。A公司还抗辩其是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由于A公司对其抗辩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A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邱某诉请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杯子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邱某要求法院酌定A公司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邱某专利权的类别、A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由于制作侵权杯子上的图案须采用专用模具,邱某诉请销毁该专用模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邱某要求销毁生产侵权杯子的设备,由于邱某并未说明是何种设备,也未说明是否专用设备,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邱某诉请销毁A公司库存侵权杯子,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另外,法院执行人员曾到A公司车间及仓库查看,没有发现其它侵权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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