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他人专利的重复授权,是否构成侵权
林某、A公司在其专利实施过程中,发现告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蚊拍大量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其电蚊拍专利保护范围,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据告提供的实施依据为ZL95224447.0号“高压安全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因其专利申请日晚于林某的专利申请日,故其专利完全是对林某专利的重复授权,构成对林某的侵权,请示判令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80万元,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费。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ZL92245938.X号和已成自由公知技术的C.86209536.U号的实用新型电蚊拍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中并未包含多层网电极的技术特征,该专利达不到制造多层网状电蚊拍的技术要求。告B公司董事长在致林某A公司董事长的信函中亦承认其生产层状“高压安全电蚊拍”依据的是ZL95224447.0专利,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该专利号,技术分析也表明该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覆盖ZL95224447.0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告辩称其生产层状电蚊拍是依据张某的ZL92245938.X号专利和C.86209535.U号自由公知技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应认定告的产品生产依据是其拥有的ZL95224447.0专利。告的ZL95224447.0号专利与林某的ZL95222858.0号专利的技术方案等同,但告的专利申请日晚于林某的专利申请日,系对林某专利的重复授权,告对重复授权的专利技术的实施,构成对林某专利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的ZL95224447.0号专利,相对林某的ZL95222858.0号专利申请在后,且技术特征等同,B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林某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三层网电蚊拍产品外包装袋及部分产品上标明了该产品的专利号为ZL95224447.0,对照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ZL95224447.0号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亦在多种场合表明其层状高压安全电蚊拍产品系依据ZL95224447.0号专利,故其称是依据张某专利和公知技术生产没有事实依据。称张某专利及已成为公知技术的C.86209536.U号专利包含多层网的技术特征,缺乏事实依据。与张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超出了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称其层状高压安全电蚊拍系依据该专利技术生产的,理由不成立。ZL95224447.0号专利的申请日晚于的ZL95222858.0号专利,并与的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系重复授权的后申请专利。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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