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私自制造专利模具,是否构成侵权
程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宫某在加工专利产品的同时,还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模具,提供侵权产品去全国订货,把侵权产品模具作价为股金组建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工作等等侵权行为。2.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实施了宫某的“开关时阀芯无旋转磨损寿命长”专利技术(以下简称宫某专利)。宫某专利技术与接驳洗衣机水龙头不符,被诉侵权产品在工作状态下不允许再开关,没有使用宫某的专利技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程某主张宫某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私自制造涉案专利产品模具,并将模具作价6万元入股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工作等。由于上述行为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侵权行为,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宫某以自己名义,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实施了他人专利技术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实施了宫某专利技术。在本院询问时,程某明确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宫某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一致。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实施宫某专利的主要理由,在于宫某专利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技术效果的描述不客观,被诉侵权产品系用于洗衣机,无需频繁旋转阀芯,故不存在实施宫某专利技术的问题。对此认为,宫某专利并未限定该技术仅适用于洗衣机,该专利说明书中对于背景技术、技术效果的描述,仅仅是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观陈述,不能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客观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结构与宫某专利说明书附图一致,对此程某并无异议,在没有其他客观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宫某专利技术,并无不当。B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既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也实施了从属于涉案专利的宫某专利技术。B公司因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利润,涉案专利及宫某专利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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