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专利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能否视为自始不存在
伦某称,A公司仿制其所有的“抗静电阻燃纳米纤维增强钢塑复合管工艺及其产品”发明专利产品并进行销售,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伦某直接损失30万元和调查取证费、诉讼代理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到保护。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作工艺,其微观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相对应,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为涉及一种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A公司未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A公司生产、销售煤矿井下用钢骨架纤维增强树脂管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伦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为25万元;对于伦某提出的调查取证费、诉讼代理费赔偿请求,因未提交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伦某还提出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请求,但是未提供侵权产品及模具的数量和具体存放地点,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专利权无效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伦某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是A公司委托印制并在市场上发放的。A公司所主张的其产品制作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存在的不同不予支持。A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涉案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拟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因专利法并没有对发明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关规定,故对该报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涉案专利为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产品所采用的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存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中,第2050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经过行政诉讼,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维持,涉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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