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证明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
马某称,其为“中国字画清洗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得知A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织物品回潮清洗机”并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等单位后,于2011年8月10日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A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办理了公证。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5万元,公证费2540元,取证交通住宿费1028元,共计15356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未对蓖板表面微孔的密度和蓖板的材质进行限定,说明书中也未对蓖板进行界定,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蓖板即为表面具有微孔状结构的平板,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不锈钢微孔板属于蓖板。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690号公证书中的照片和现场勘验的结果,被诉侵权产品上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抽气管”“带有单向阀的排水口”相同的结构,A公司亦认可其作用分别为抽真空、排水,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上具有“抽气管”和“带有单向阀的排水口”两项技术特征,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蒸汽入口”相同的结构,虽然A公司主张该结构为雾化冷凝水入口,但雾化冷凝水实际上就是由蒸汽中的水分冷凝形成,且在《技术更改协议》中明确记载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蒸汽发生装置及接管这一技术特征。综上,A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现有技术的产品,不构成侵权,马某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A公司以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内的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根据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出具的《证明》《赠函》和《托运货物清单》,可以认定该产品由德国罗马-日耳曼中央博物馆于2001年赠送给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马某虽然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反证,因此,确认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对于马某主张该产品不具有开口向上的负压室,从而也不具有与负压室相关联的蓖板、排水口、密封罩和蒸汽入口的问题。根据第1870号公证书中的照片和现场勘验的情况,该产品具有开口向上的负压室,虽然该产品的负压室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负压室大小不完全一致,但负压室的大小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比对的范围。对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内的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相同。因此,A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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