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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申请专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二、申请专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专利的费用缴纳项目有: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费、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上述费用缴纳的方式可以是申请人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用邮寄的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没有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办公室缴纳的,以缴纳当时为缴费日。

以邮局或银行汇寄方式缴纳的,以邮局的邮戳或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申请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的可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申请。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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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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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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