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复审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后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复审请求应进行的形式审查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间;
二、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其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可以延长的理由是:1)不可抗力,自障碍削除之日二个月内,最长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2)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前述的时间规定,均属要求恢复权利的请求时间);
三、审查申请复审请求人、被撤销人、请求维持权利人、请求撤销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审查复审请求书的格式,书写要求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审查复审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请求书是否附上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是一式两份,修改的情况等;
六、审查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规定;
七、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规定的费用;
八、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在请求复审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