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产品如何认定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的抗辩情形有哪些
1、专利无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是最常见、最简易的一种侵权抗辩,一旦专利被认定无效,侵权的基础不复存在,侵权也无从谈起了。
2、公知技术
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使用。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公知技术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用已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该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2)法院适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只能就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定,不能对专利是否有效做出结论。
(3)公知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当专利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与被引证的公知技术方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进行抗辩,而可以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3、重复授权
侵权物具有专利权且先于原告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
注:如果原告专利权先于侵权专利的,则适用上面的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