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保护方式
保密保护阶段
对于发明专利,自专利申请日起至申请公布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权公告生效之日为保密保护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专利申请,该申请并没有公开,最终是否能够得到专利权,还须经过专利机关的审查才能确定。因此,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申请人尚不具有专利权,无权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也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在此阶段,申请人应加强保密工作,如有必要,应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以作为日后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的法律依据。
临时保护阶段
专利审查制度的特点决定了临时保护阶段为发明专利所独有,即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临时保护措施是对发明专利的一段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保护,它的前提条件是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也就谈不上对申请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暂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可将实施人的有关实施证据保留或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再要求实施人依法支付专利法规定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授权保护阶段即独占实施阶段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可以完整地行使专利法第十一条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发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
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的一段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保护,它的前提条件是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就说明该申请可能是公知技术,或者是申请人放弃了对它进行专利保护的愿望,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或影响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利,也就谈不上对申请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是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的。
但是我们知道,发明专利自公布至授权,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极有可能超过二年,所以在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就变得突出了。二审法院认为临时保护的诉讼时间应当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是十分正确的。它充分反映了对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