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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纠纷如何解决,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572人  作者:杭州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如今,专利权转让越来越普遍,但发生专利转让纠纷时该如何解决?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12日、2000年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原告徐志强专利号为ZL99225740.9的“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ZL99225741.7的“无胶复合塑膜纸”实用新型专利。

2004年3月24日,徐志强(转让方)和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受让方)签订了“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专利转让费为人民币50万元,分三期支付,同时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双方义务、违约责任承担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28日,徐志强(转让方)和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受让方)再次签订了上述两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由被告全权购买买断该两项专利,并以转让费及利润提成形式进行;转让费共人民币2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5万元,第二期人民币5万元,第三期人民币10万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1、自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付第一期转让费,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第一期转让费当天应提交有关该两项专利的全部资料原件,并在15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该两项专利转让的登记、公告等手续;2、该两项专利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经专利局登记之日起即归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即支付第二期转让费人民币5万元给转让方;3、按照转让方的最新图纸修改、完善该产品,并将该两项专利产品送到受让方指定单位试用,无重大质量和技术问题,受让方即支付第三期转让费10万元;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该转让合同自国家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合同自转让方将本合同所称“资料”交受让方审核后在本合同上签署“已审核”并签章后成立,合同自在专利局登记后生效。最后还约定双方的专利转让合同以此份合同为准。

2006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无胶覆膜机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及专利证书等甲方认可书》,原被告双方均签字认可以下事实:自2004年4月起,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全套单辊无胶覆膜机资料、双辊无胶覆膜机资料,2005年10月24日原告交给被告ZL99225740。9及ZL99225741。7二份专利证书、附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资料,原告于2005年12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了该两项专利著录事项变更表及双方专利转让合同书。

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至10月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4月12日发布了ZL99225740.9专利权转让公告,公告此项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3日;2006年6月7日发布了ZL99225741.7专利权转让公告,公告此项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上述专利权公告后,直至2006年8月5日,被告方以邮局汇款方式汇出5万元,以作为支付给原告的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拒绝接受,于2006年8月6日将该笔汇款退还给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方汉明。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2005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ZL99225740.9“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ZL99225741.7“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拘束力,且合同已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恪守履行。合同履行中,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该两项专利的全部资料并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被告也支付了第一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

依双方专利转让合同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一月,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专利转让合同及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依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徐志强与被告新邵公司2005年8月28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

2、被告新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志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新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ZL99225740.9“无胶复合辅助膜的收放装置”和ZL99225741.7“无胶复合塑膜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返还至徐志强名下,并将相关的专利权证书返还给原告。

律师解析:

合同约定该两项专利的所有权从专利转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之日起即归被告,同时被告应即支付第二期转让费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ZL99225740.9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3日,ZL99225741.7专利转让登记生效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即被告应于2006年5月12日向原告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5万元。而被告至2006年8月5日才通过邮局向原告汇款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两个多月。

因此,被告应就其逾期支付第二期专利转让费的违约行为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而本案中,原告要求将已转让的两项专利权取回,即该两项专利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恢复至转让合同签订前的权属状况,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故被告在承担了返还专利权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后,其已依合同支付的第一期转让费5万元亦应由原告徐志强返还。合同终止后,由于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两相冲抵,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当事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有下列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杭州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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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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