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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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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