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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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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的行政诉讼判决得到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 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由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的制度。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然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相关,但这些行为 本身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不影响行政诉讼实体问题的解决,因而不使用判决而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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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