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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
北京市司法局为进一步明确律师管理职能,理顺律师行政管理体制,专门下发了调整和完善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文件,对北京市律师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取消市属和区县属的类别划分。北京市律师行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律师事务所在执业组织形式上已经全部转变为合伙所、合作所和个人所,其中合伙所占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存在人、财、物上的隶属关系,另外,市属和区县属的类别划分缺乏科学依据,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鉴于此,取消各律师事务所市属和区县属的类别划分。今后,各律师事务所在主体地位、执业领域、政府的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服务市场平等竞争。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行政管理关系。今后,对北京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驻京分所)按照属地原则,即以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依据,确立与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由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础性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即行政管理关系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变化而变化。
---重新调整和划分市局、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即根据事权的不同性质,在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合理划分管理职能。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突出宏观管理职能,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的原则,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政策,依法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终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市级层面上协调改善执业环境,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监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工作等。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监管,在区县层面上协调相关部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基础性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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