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债权债务>债权实现>查看 登录注册

不承担与不再承担区别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原本就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不存在免除。〖此与无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原来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再承担。〖此与有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例如】 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


《规定》第12条,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它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时,保证人对于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担保法》没有区别变更主合同后,债务的增加或减少,也未区别保证责任的增加和减少,全部使用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6.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3267次下载:4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