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特殊标志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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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