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知识产权.>著作权>著作权限.>查看 登录注册

著作权利的限制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 1 页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 2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5.0

已有4人评价

浏览:1421次下载:2

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