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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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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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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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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