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授权的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日受理案件,组成独任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调解书。仲裁庭组成七日内应当作出调解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仲裁庭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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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