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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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