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破产>破产债务>查看 登录注册

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什么顺序偿还?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1715次下载:5

发布时间: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