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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使用兼职工,员工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03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该如何使用兼职工

首先,要确定是否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所谓的兼职,就是指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果这两个人处于无业状态而到张先生的企业工作,那么就不属于兼职,而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了,那么现在该私营企业和这两名员工之间就应当是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非常大。

其次,如果这两人确实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该企业也可以用他们作为兼职工。但需要这两个人提交本单位同意其外出兼职的证明。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因兼职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兼职工的一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没有其原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张先生的企业使用他们将会有一定的风险。

二、员工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员工的保密义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因此了解员工保密义务的内容有助于企业制定合法合理的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一般来说员工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我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相应的员工不得为以下行为之一:

1)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2)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

3)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

5)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们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如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则应按照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自己的利益,最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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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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