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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此文章帮助了212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一年期劳动合同中 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引纠纷

蒋某于2015年10月应聘至某医药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工资3500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辞职,并于2016年2月3日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一年期劳动合同 只能约定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委认为某医药公司与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有悖法律规定,只认定双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对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该医药公司与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故某医药公司只能与蒋某约定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从第二个月起应按试用期结束后的月工资标准3500元发放劳动报酬。

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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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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