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一)秘密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对这种信息,权利人还须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经济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实用性。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可以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一)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用人单位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