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网。未被其他保障制度所覆盖或者保障不足的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要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标准,便可领取足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助。这项制度采取普遍性的全面保障原则,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的缴费义务,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