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

2017年06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
导读: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很难避免,应该理智处理家庭矛盾。那么,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请看本文案例。

案件事实: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原告连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2009年8月31日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振红答辩期内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份证据:证据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证据2,桦甸市金沙镇全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7月携婚生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属放弃抗辩权及质证权,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矛盾长期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家庭关系对双方均无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矛盾导致被告携子长期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从而使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双方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家庭关系对双方均无益,且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

以上就是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朱宏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朱宏律师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朱宏律师
朱宏.女.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
朱宏律师
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