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关缴获毒品640余公斤
根据国家禁毒办部署,在公安部禁毒局驻粤办指导下,广东省禁毒、边防、海警、海关等有关部门以打击海上毒品犯罪为主线,会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开展了一系列海上查缉毒品拦截行动,共侦破海上走私毒品案3宗,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0余名,缴获毒品640余公斤,查扣涉案渔船、汽车一批。
珠海禁毒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以香港籍嫌疑人林某忠为首的涉毒团伙策划将大宗毒品从海上走私出境。线索上报后,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迅速联合省边防总队,统筹协调珠海、广州、深圳、江门等地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侦查,并于4月底在省专项办统一组织下,广州、深圳等地公安机关会同边防、海警部门实施收网行动,缴获冰毒510余公斤,抓获贩毒嫌疑人10余人,查扣涉案船只、汽车一批,成功打响了打击海上毒品犯罪行动第一枪。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统一作战、无缝链接,在摧毁该省目标专案后,又成功破获多宗特大走私毒品案。(来源:凤凰网)
跨境涉毒团伙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且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从该罪的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而且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由此,可以认定跨境涉毒团伙可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综上所述,有关毒品类犯罪侵犯的是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毒品的私下流通也造成了各种相关犯罪的产生。类似案件的发生,一定要积极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的法律意见,全方位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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