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老年代步车悄然兴起,成为不少老年人或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在街头和居民小区里时常能见到。但不可忽视的是,老年代步车已经成为多个地区的交通安全隐患,各类与老年代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如果与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
梁某看望完住院的老伴,骑着老年代步车刚从医院出来就被一辆小客车撞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梁某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骑乘人承担30%的责任。
经审理认为,梁某将小客车驾驶人及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梁某认为其骑的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自己不应负事故责任,应由小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小客车驾驶人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梁某所骑的老年代步车为电动三轮车,车辆经过鉴定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而梁某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梁某的损失,对于梁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小客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梁某自己也要自行负担30%的损失。
该案的判决根据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管理。
律师说法:责任如何划分
据律师了解,以上的案例并非个案,案例中提到的老年代步车现在市场上亦是花样繁多。记者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上看到网销的代步车眼花缭乱。有的代步车的外形和配备颇像小汽车。不但有全封闭的外壳,车灯、方向盘、脚手刹、雨刷器、空调、收音机、进退挡设备都一应俱全。而据交警介绍,这种代步车在安全性上存在极大隐患:底盘轻,稳定性远不及轿车,遇到路障等情况极容易倾覆,零件单薄易坏,刹车系统也跟不上。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代步车,很多驾驶员未经培训驾车上路,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出行。
据某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向记者介绍,该公司目前还没有发生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理赔案例,且目前市面上的老年代步车基本不参保(无牌无证),系统内也没有老年代步车的承保具体规定,在保险方面,老年代步车的管理目前还是空白。
绝大多数老年代步车未被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导致老年代步车无法上牌照、上保险。而由于老年代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交管部门也无法给驾驶员发放驾驶证。销售宣传上的“任性”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各地交警部门整治老年代步车的行动最近几年持续不断,但力度仍需加大。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综合整治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该通告的规定较为详细,值得各地有关部门参考。其中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但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依法不能取得机动车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只允许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购买者机动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无法取得合法的机动车牌证及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真实情况。”“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牌证。”
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的生产和销售。出台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明确产品质量水准;对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员的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借鉴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车辆办理强制保险。
以上就是“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案例的相关介绍。建议车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事故双方权益。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李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