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约定条件未成就,合同效力如何
2014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所有的银隆广场23-201办公室,租金为3000元/月,合同约定“自双方盖章、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014年6月,B公司提出调整租金标准遭A公司拒绝,遂以合同未经公证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可视作实际履行合同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无效,但双方实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视作实际履行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律师说法:依法成立且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便合同未经签字或盖章,仍应认定为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自双方盖章、公证后生效”,本应在盖章完毕且办理公证手续后合同方才生效,但是在未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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