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那么,特许经营活动中,个人能做特许人吗?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特许经营活动中,个人能做特许人吗
A贸易公司经人介绍与李某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成为如意品牌家具在海南省海口市的区域经销商。合同签署后第三日,A贸易公司支付品牌保证金5万元、首批购货款20万元。实际经营后发现李某某原来声称的营业金额实为虚构,且其并无特许经营主体资格,A贸易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因此裁决A贸易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自然人并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可见,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有主体资格限制,特许人应为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本案中,A贸易公司经人介绍与李某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通过支付品牌保证金等费用成为如意品牌家具在海南省海口市的区域经销商,但李某某为自然人,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许人应为企业的要求,因此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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