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确认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A机械厂与B造纸厂签署《设备供应合同》,约定由其向B造纸厂供应纸浆机及相关机械零配件。后B造纸厂主管领导发现该合同系A机械厂销售负责人王某私下贿赂造纸厂设备采购负责人陈某方才签署的,发现该情况后B造纸厂对《设备供应合同》不予承认拒绝履行,并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设备供应合同》无效并要求A机械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万元。
合议庭意见: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经合议庭审理,确认《设备供应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其机械厂通过行贿手段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合同的签署违反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因此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因此B造纸厂无法再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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