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占用环保场地为停车位,是否侵犯业主权益
金骏花园a、b、c、d栋168户中的业主从2007年起陆续与A公司订立购房合同。A公司在整个金骏花园售楼过程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的事实。例如: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建立的环保停车场擅自改成停车位。环保停车场的权属,依法应属金骏花园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业委会认为A公司将环保停车场中的001号停车位出售、出租给第三人谢某的行为,侵害了金骏花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腾退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案001号停车位占用金骏花园建筑区划内公共土地面积,依照《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该车位应属金骏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A公司将涉案001号停车位车位擅自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金骏花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诉请其腾退该车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行为是否有效
A公司在不具有涉案环保停车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出租方式约定涉案停车位的使用权是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效?
首先,涉案环保停车场设在金骏花园建筑区划内、属金骏花园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之上,不能独立取得产权证书,不能成为金骏花园院内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可见该合同并无包含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A公司所有的内容,更何况双方同时约定在业主付清全部款项,A公司办好房产证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即使A公司与金骏花园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A公司所有的条款,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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