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尤其是保姆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工作,雇主家对家庭雇主本人来说虽是私人空间,但对保姆来说却是工作场所。一个家庭雇主允许一个未曾谋面过的保姆住家从事家政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抱着足够大的信任接纳保姆成为家庭的“一份子”,那家庭雇主是否有权在保姆工作的空间以及保姆所住房间安装摄像头,以监视保姆的工作和私人生活,如此监视并对外散播宣扬保姆的不良形象,是否构成对保姆的隐私权?
【事件经过】
一位王大姐到济南一对年轻的夫妇家做保姆,照看新生儿。突然有一天,朋友告诉王大姐说,网上有关于她的帖子。王大姐上网一看,原来雇主在网上说她像头猪,睡觉打呼噜,讲话十分粗鲁。王大姐十分生气,聘请了济南市农民工维权法律工作站的律师提起诉讼。最后,雇主删除了帖子,王大姐才撤诉。但她再也不愿意在济南干保姆了,辞职回了老家淄博。
【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付强律师
1.雇主对保姆家政工作的监督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
一个家庭外请一个陌生人进入自己的私人空间住家做保姆,本身怀着对保姆相当大的信任,将本应亲力亲为的从事家务、照看老人小孩的重任托付于保姆,同时家庭基本生活工具交给保姆使用管理,其对保姆在家庭公共空间的工作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家庭雇主对保姆在家庭公共空间的工作监督,应当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起到督促保姆认真规范工作的目的即可,不宜将保姆工作的任何细节都要录制视频。采取私下安装探头录制监视保姆工作,本身也会破坏家庭雇主与保姆之间的微妙信任关系,引起保姆的心理抵触,进而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笔者认为,家庭雇主在家庭公共空间安装探头,可事先征询保姆的意见或告知保姆,事后在双方的共同见证下妥善处理保姆的工作视频,雇主应让保姆有尊严的住家工作,笔者认为,家庭雇主在保姆的家庭公共空间即保姆的工作空间范围内安装探头不构成对保姆权利的侵犯。
2.雇主对保姆私人生活的监督不应侵犯保姆的个人隐私。
保姆住家工作,家庭雇主一般安排一间小房供保姆居住,但在法律上,这间小房构成了保姆的私人空间,保姆有权支配这间小房内的合理使用以及保姆房内的私人生活内容。笔者认为,保姆在保姆房的私人生活内容属于保姆的个人隐私,享有不被他人偷窥、散播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笔者认为,家庭雇主在保姆房间内安装探头监视保姆私人生活的行为,不是法律所提倡鼓励的行为,构成了对保姆私人生活信息的侵犯,并造成保姆生活的不愉快,并有可能引发名誉权侵权诉讼。
因此,家庭雇主给保姆以工作和生活的尊严和尊重,是构建和谐、宽容家政服务关系的基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付强律师 联系电话:13816287094
(唐付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