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笔者一两年前就在电视中看到过,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将智障人员骗到矿山打工,在作业时趁机将其杀死,然后冒充死者亲属领取赔偿金的事例。今天又看到了这一不愿看到的一幕,这样的电影情节又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虎圩乡真实上演。(见京华时报:9嫌犯杀智障者伪造矿难骗巨额赔偿 在江西就擒)
卢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伪造证件、故意杀人等手段骗取巨额赔偿金的犯罪行为究竟如何定罪量刑,笔者就此作一简单法律分析。
一、 犯罪嫌疑人骗取矿方巨额赔偿金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办法,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财产。该案犯罪嫌疑人虚构智障人工亡的事实,抓住厂矿老板希望隐瞒矿难、不敢声张的心理,骗取巨额赔偿金,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该案犯罪嫌疑人又涉嫌故意杀人罪。
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卢某等犯罪嫌疑人,在矿井作业时寻找作案机会,将流浪汉从通风井推下去,致使流浪汉死亡,这显然属于蓄意杀人。根据《刑法》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犯罪嫌疑人负责办理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等假证件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同样,如果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以伪造身份证、伪造户口本的手段,骗取矿方巨额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应当属于牵连犯。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四、 犯罪嫌疑人杀人骗取巨额赔偿金的行为是属于想象竞合犯,还是属于数罪。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国家工作人员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所谓数罪,是指一般情况下,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的,就成立单纯的一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就构成实际的数罪。
笔者倾向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于数罪,应当对其施行数罪并罚。因为犯罪嫌疑人首先独立地实施了一个完整的杀人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然后又虚构工亡的事实,骗取矿方巨额赔偿,这又是一个完整独立的诈骗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制定执行刑期。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杀人情节恶劣、诈骗数额巨大,如果没有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的话,本案首要犯罪分子的最低刑罚应当在10年以上,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五、法律分析以后的话。
笔者尊重每一个生命,当然也包括尊重犯罪者的生命。之所以写下这些东西,就是想告诫每一位公民,尊重他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如果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幸福的话,极有可能会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写到这里,笔者又想起那千年不变的古训:“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李红钊律师,工作电话:13910861539,希望广大读者交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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