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媒体去年底报道转载了北京人牛玉强的故事,牛被贴上“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犯”的标签。而牛玉强所犯的流氓罪是我国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就是这个意思.还有现刑法的非法经营罪,由于很多司法解释都将一些行为规定适用此条,故也有人将其称之为口袋罪。
“口袋罪”作为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出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要求,“让法律说得更清楚点”成为我国法律界主流的强烈呼声。而全面解决“口袋罪”问题依然形势不容乐观,消除“口袋罪”造成的法律陷阱是一项异常艰难而复杂地系统工程。
“口袋罪”的客观存在,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一些“乱归罪”的现象,是我国建国初期刑事立法不可避免的,是历史造成的问题。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这一口袋罪是我国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牛玉强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在今天看来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悲剧。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吴江林提出了建议―――《摒除“口袋罪”,让刑法更阳光》。吴江林表示,“口袋罪”之说法虽形象贴切却不甚可爱,实为一个个“法律陷阱”。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本质都在于用模糊、晦涩、模棱两可的立法语言,似乎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什么人都有可能跌落进去。吴江林建议,法律界在充分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的“口袋罪”立法模式予以全面废止,还刑法应有的阳光面目。吴江林的这一建议代表了一种主流呼声就是说明“口袋罪”立法模式带来不可避免消极影响是不得人心的。
著名法学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口袋罪”主要是为解决法律表述中一些无法一一罗列的行为。认为,“口袋罪”的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陈忠林说,如果真的把所有的“口袋罪”全部摒除,一方面会造成法律表述上的困难,另一方面甚至因为一些行为在立法时没有设想到,但造成客观后果的,逃脱了法律制裁。
本律师认为牛玉强案通过对流氓罪生效判决该不该继续执行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追求的强烈愿望,“口袋罪”问题应当谨慎对待,立法者应当通过提高立法技术最大可能的将每一种犯罪规定地具体明白,从而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口袋罪”的口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收紧,直至全部摒除,以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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