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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助购房,依法治国还是以法治国?

2013年07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
导读:发生在北京的闪婚助购房凸显的立法的漏洞与执法的尴尬。然而,任何科学的立法,总是会有漏洞。中国目前真正可怕的不是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一字之差,但是却影响着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住建委在购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发现2家涉嫌“婚托”购房的中介,其中一京籍女子在5个月内,先后三次与人结婚、离婚,使对方避开限购,获取在京购房资格。收取费用大约3万到5万元。限购以来,已查出约50个这样的“婚托”。据北京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员如要在北京买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且只限购一套。而如果一名外地户籍人员与京籍人员结婚,那么就是京籍家庭,则可以无须社保或纳税证明,并最多可以购买两套住房。因此这种“婚托”的方式,让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购房资格。

相关砖家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从表面看,这些“婚托”本身的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申请购房资格也并不存在伪造材料。这也使得主管部门的执法遇到难题。

砖家又称,虽然“婚托”只是个别现象,但主管部门应研究相应对策。从法理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定义,而这些“婚托”是让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资格,相关部门可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资格审核的方式。

目前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却让我国砖家们头痛。一会说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一会讲相关部门可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资格审核的方式。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如果我国的法律砖家都这样讲就太可悲了也太恐怖了。为什么不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我国立法者提出立法建议呢!为什么不能等国家有了明文立法再对“婚托”动手呢!我国的法律砖家不应为作为行政机关违法执法和无权执法制造理论和舆论。

利用婚姻自由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属于法律规避行为,法律规避行为不能一概视为无效和非法。北京住建委称将严查,多次闪婚者或被取消购房资格。从法律上讲,北京住建委目前还没有这个权力。但是北京住建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这样讲,其实比闪婚助购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和剥夺资格审核的方式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认定标准有合法的法律解释。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我国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北京住建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也就是说要取消利用闪婚取得的购房资格,没有明确和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北京住建委可以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明文授权北京住建委可以对多次闪婚者或被取消购房资格,北京住建委才可以从该立法实施之日其对新发生的多次闪婚者或被取消购房资格。当然立法者也要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可以容忍利用漏洞,但是不能容忍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超越法律行为。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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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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