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于日前提起上诉,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药家鑫一案存在很多争议点,其能否认定为自首?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应不应该减轻判罚?其父母是不是积极地进行了赔偿?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分析,仅针对药家鑫能否免于一死做出如下分析与判断。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案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于4月28日,公布了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规定的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六条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而药家鑫上诉一案于5月5日立案,根据“从新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二审法院考虑到一审已经认定的自首情节以及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是有可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即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时也还是有可能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理性地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药家鑫还是有可能免于一死的,但是从道义人情来说药家鑫是罪不可赦,无法饶恕的,我们期待着法律公正的判决,笔者相信二审法院能够继续公开审理,恪守程序正义,用程序正义捍卫生命平等的尊严,让该案件都能得到公开、公正地审判,以慰藉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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