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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护工”行为的背后

2011年06月02日    我来说两句(9人参与)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工郑焕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同时62 岁的郑焕明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郑焕明也是老年人。为什么让一个62 岁的老年人去当护工照顾老年人呢?作为老年公寓的管理者为什么要雇佣“冷血护工”呢?

我是一名律师,深知老年公寓的令人发指行为背后的……,通过严惩“冷血护工”不可能杜绝此类事件, 62 岁的护工郑焕明其实只是“替罪羊”,背后会有更多的黑幕,是追求暴利见利忘义的社会病态的集中表现。大河网记者在网上查到该老年公寓的公司网站,只见简介上写着“一直秉承尊重、养生、健康的服务理念,营造温馨和谐的社区氛围,以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引导主动、互动的社区生活,赢得长者的满意和社会的认可”。为什么畅乐园老年公寓挂羊头卖狗肉呢?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律师建议立法取消对老年公寓一类的社会养老机构的评优活动,强化其公益目的,降低其运营成本,免除其各项税费。另外鼓励青年大学生义务去老年公寓一类的社会养老机构担任义务护工,将来也可以按照其担任义务护工的时间免费享受护工服务。政府应当充分保障护工的合法权益,禁止老年公寓一类的社会养老机构雇佣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心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人担任护工。老年人可以自愿担任义务护工。

本律师强烈呼吁全社会各界人士立即行动起来,善待老年人,逐步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善待老年人其实就是善待我们每个人的未来。铭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此目的立即行动起来!

孟子在描述他所理想的社会时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与孔子对大同之世的理解:“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无疑是中华民族长期一贯的传统博爱思想。理应发扬光大!可回顾中国近年来在就业、养老、教育、医疗诸方面的情况,此种博爱思想在那些握有制订及执行就业、养老、教育、医疗各项事关国计民生政策大权的公仆们的心中荡然无存,实在令人齿寒心寒。而畅乐园老年公寓里发生的老人遭捆绑被逼喝尿的事件更是登峰造极,十分令人痛心!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希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行为从此绝迹……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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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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