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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之司法权理性回归

2011年06月22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19日经国务院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半年,《新拆迁条例》将《旧拆迁条例》全盘推翻,从实体及程序上都重新做了设置,如:取消了商业拆迁;确立了由市、县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人、补偿人的征收主体;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市场价评估补偿以及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决定书》取代了《拆迁许可证》,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等等。统而括之《新拆迁条例》最大的进步性在于旗帜鲜明的将地方政府由拆补纠纷的幕后推向了前台,推向了拆补纠纷的被告席,剥夺了行政机关的强拆权,确立了有限行政强制制度。纵观这部行政法规全文,《新拆迁条例》从头到尾无一不体现出了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式的行政法治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利益的人文关怀,如果能够顺利施行,必将对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状况的改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调节拆补纠纷、避免拆迁血案的发生起到积极的预防、缓解。人们对这部行政法规能有效遏制拆迁血案寄予厚望之余,司法界更是将《新拆迁条例》的进步性,特别是剥夺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强拆权称之为司法权理性回归。

而今《新拆迁条例》实施半年了驻足环视其施行境况:条例如同虚设,血拆依然进行,自焚不断,棍棒横行!司法权在被经济利益化的地方政府面前疲弱无力,法院远远不能担负起独立居间调节地方政府与群众之间纠纷的重任。地方政府不可能让司法权理性回归是行政强权惯性使然。我国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法官的出任在人事上纳入了行政体制管理范畴,从而使本身在体制上早就受制于行政权的司法权彻底失去了独立性, 现如今以这么一部行政法规来对司法权重新定位,试图唤回失去多年的司法权谈何容易。

针对《新拆迁条例》实施后的情况,面对愈演愈烈不止反升的拆迁暴力升级,中央纪委、监察部早在今年3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又于5月13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求确保再无暴力拆迁,要求立即检查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六部门将督察强征强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中纪委也好、国务院也罢我国的大小社会事务管理始终是一个大行政化的,家长式的调节管理模式,这对处理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人心浮躁、观念不定、重新定位等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控制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也许是顺理成章的最佳选择,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促进法治的发展,政治的昌明,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民主与法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从人治走向法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科学发展观。市场经济化的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若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政绩的标榜,而对中央文件指示精神及法律的规定一昧漠然视之,甚至肆意践踏民意,“失控的地方行政权”缺乏有效机制制衡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典故不是危言耸听。

中国数千年的实践证明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只能起到暂时的抑制,一定时期之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绝非长久有效的科学管理模式。科学发展观证明只有建立起横向的中立的司法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地方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尖锐矛盾,在目前我国所处于的经济体制转型社会司法权理性回归正是最佳时机选择。《新拆迁条例》体现出的行政法治精神单纯依靠行政机关本身依靠上通下达来实现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新拆迁条例》所渗透出的司法权理性回归也只有在我们党领导下实行切实有力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最终实现。

(作者:杨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18601053991)

(杨波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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