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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乞讨与爱心

2011年06月27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乞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城市还是乡间,也无论是公交、地铁还是机场、旅店,各种各样乞讨的人总能出现在你的面前。时下,网络乞讨可谓一种新兴的乞讨方式,其具有省心、省力、省道具三大特点,你不必曝晒在街头,也不必遭人白眼,更不需要苦练才艺或展露残疾的肢体。只要你能上网,会输入汉字,或多或少花一些心思编写一段乞讨的由头,或者再懒一点的,直接输入账号和姓名,连乞讨的原因都可以省略。

在百度贴吧里输入“网络乞讨”,有关乞讨的帖子有近二百篇。网络乞讨大致可分为三类人:一种是真正的急需帮助的人。一种是没事找乐子的好事主。另一种是别有用心的人。其实对于真正的急需帮助的人,也应按重大事由区分,例如身患绝症之人,确需资金且有其紧迫性,再例如梦想创业者,怀揣好的计划与设想却找不到资金支持。当然,无论什么样的目的,这种网络乞讨行为已慢慢演变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问题。

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生事物,而网络环境的立法目前来讲是相当不完善的。乞讨行为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就已经是一种很难处理的社会问题。2009年12月三部委联合发布《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沿街乞讨的现象并没有向《紧急通知》设想的那样通过救助站点的设立而减少或消失,究其原因我认为这个群体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伪乞讨,并不真正需要政府的救助。对于乞讨行为该如何加以引导、规制,除那些组织、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构成犯罪外,法律并不能禁止自然人确因生活所迫的乞讨行为。那么网络环境下,乞讨的人连道具都不需要了,谁来保证我们的善心没有被不法之人、不劳而获之人利用?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乞讨是一种邀请别人赠与的行为。赠与可以是单务合同(即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即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当然,附义务赠与,虽然是双务合同,但不并等同于对方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所附的条件赠与就不能生效。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很好的约束接受捐赠人的行为。例如,在大学生创业初期,捐赠者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感到压力,从而倍加珍惜这份无偿资助,正确、合理利用资金。这使我不得不感叹一些机构投资人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资金运作进行监管的全方位性,当然,捐赠人不是机构投资人,也没有精力进行这样的监管,这只是题外话。我反对一元、两元不算钱,丢了不可惜不如捐了献爱心的这种论调,你施舍的一元、两元对于你自己来讲确实不是经济问题,但是,接受施舍的人得到的并不是一元、两元,而是它们的集合总数,而且可能是一个你想象不到的总数。因此,切不可忽视自己的爱心。

民商索赔专业维权勤勉敬业 北京律师李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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