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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现两房主,遭遇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2012年12月2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期,济南一则新闻曝出,一个项目的25套房存在“一房两主”,即所谓的“一女嫁了两夫”。这让来收房的购房者如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房子怎么就有了两个主人?

一房二卖的情况在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买卖中都出现过。商品房买卖中,一是开发商资金紧张,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二是因为所有权不明晰,主体混乱,如合作建房等。三是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开发商拖欠建筑商工程款,拿房屋抵债。四是开发商为了敛财,而不守诚信,实施欺诈,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买受人支付价款购买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得到物权,由于一房二卖,可能会导致其物权难以实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侵犯了买受人的物权请求权。其次,当物权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就要寻求替代的救济方式,只能要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此时就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出卖人占有着买受人的钱款,则实质上侵犯了买受人的财产权。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可以也应当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让不良开发商付出相应的代价。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明文作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前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出卖人没有按约履行为其办理房产证或过户的义务,并将房屋卖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具有惩罚性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明显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包括买受人房款的利息损失、装修损失、还有因此而导致另购房屋的差价损失等。

3、除民事法律责任外,如果开发商恶意欺诈,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遭遇一房二卖的房主,通过法律途径方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更能为您的维权助一臂之力!

(张绪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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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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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才律师,济南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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